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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07-20 07:47:3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效率,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程序,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图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审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办公室成员由市图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人作为固定成员,在综审办统一指导下代表本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各图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对应的专家名单至综审办备案,综审办成立施工图综合审查专家库。综审办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出席专家代表专业管理部门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六条 施工图综合审查实行综审办窗口统一受理、统一交办、限期完成、统一反馈的审查机制。

  第七条 综合审查坚持严格审查与优质高效服务相结合,维护建筑设计企业合法权益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设计企业在规划、消防、人防(附建式)、房屋建筑专项审查合格或已经备案并完成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审核检查后应及时报送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发放后两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审核检查。配套设施规划方案审查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涉及配套设施施工图综合审查专业内容的,在配套设施施工图审查环节把关。

  第九条 综审办统一受理的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设计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三)小区道路及排水、燃气、园林绿化、通信、广网配套专业报审资料(按整个地段进行设计送审)。

  (5)小区道路、排水施工图(含小区内部雨污水分流管网分布图及与市政雨污水管网接口位置)加盖出图章图纸3份。

  (5)园林绿化施工图加盖出图章图纸3份(含竖向设计、景观设施平面图等)及电子档(光盘报送,电子档DWG格式并用多义线围合并标明绿化用地范围)。

  第十条 对未列入配套设施施工图综合审查的防雷、亮化、供水、供电等相关联的内容的图纸审查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予以审查。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综审办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的资料应齐全完整、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综审办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书面告知、书面意见、审查记录的统一格式。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资料补充通知单》,逾期未补充的,该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及时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综审办在受理综合审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配套专业审查专家,并将审查任务分配至审查专家,各专家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综审办汇总。综审办于2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按照《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审查意见做修改,并在15日内将修正完善的施工图纸及修改回复意见一并送交综审办。

  第十六条 综审办在接收建筑设计企业送交修改回复意见时应及时做好登记,并通知各配套专业审查专家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施工图经二次审查仍未通过的,各配套专业审查专家将二次审查意见报送至综审办,由综审办汇总意见后,交建筑设计企业修改回复。

  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收到二次审查的修改意见15日内组织回复。三次审查仍未获通过的,综审办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不予批准通知书》,终止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综合审查工作。建设单位要求再行审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审查通过的各配套专业审查合格意见,经审查专家签字后,各专业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盖章,报送综审办汇总。

  第十八条 在施工图综合审查过程中,有关各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经书面申请后由综审办组织综合审查会议,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参加,综审办也可邀请建筑设计企业或设计单位列席参加。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无故不参加会审的,视为同意会审意见。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的,视为终止本次施工图综合审查。

  第二十条 通过综审办统一受理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开发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其他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完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施工图及各项资料,由综审办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存档。

  综合审查专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就综合审查已审内容对施工图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经综合审查批准,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对修改部分向综审办申请变更审查。

  第二十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专业管理部门相关专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建筑设计企业对综合审查过程中的审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监察局、综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319”热线)反映。

  第二十五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违反有关标准,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做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做监理,不得与建筑设计企业或实施工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过程帮办和服务,及时提醒建筑设计企业督促设计单位整改施工图综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项目,做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综审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不得违规审查,不得违规发证。

  第二十八条 参与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建筑设计企业指定或推荐实施工程单位、中介机构、各类建材产品等;不得在审查过程中违规收取与审查无关的费用或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不得介入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条 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图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各自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综审办应加强对综合审查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审查人员未能认真履责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机构和专业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对未经施工图综合审查或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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