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济防办发〔2018〕78号)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09-22 12:50:45
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批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效能,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50号政府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批工作的意见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防护类别为甲类。城市综合体、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0 %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其他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结建人防工程。民用建筑结建的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能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能低于6级。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工程需满足设计规范的抗力级别要求。
(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要求,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并做好连通设计。居住组团应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居住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站、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介于居住组团与居住小区规模之间的项目,人口规模3000至5000人的项目,按照居住组团应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人口规模5000至8000人的项目,在满足本项目战时人员掩蔽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人防规划及周边需求,应设置一个专业队工程或医疗救护工程工程,人口规模8000人以上且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居住小区设置人防功能;介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的项目,在居住小区功能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专业队工程。
(二)二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功能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常驻人员的掩蔽,然后考虑别的使用上的要求;非住宅建筑宜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设计。
(三)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非住宅建筑的人防工程应首先考虑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建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时,可设计一个队员掩蔽部或者一等人员掩蔽部。
结建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同时编制人防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建设用地在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人防工程总平面图);10(含)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编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经过专家评审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结建人防工程设计的依据。
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人防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一定要具备乙级以上人防设计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图应由人防工程专业审查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筑设计企业及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向原审批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须提供预验收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含人防工程测量成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重新核算实建人防工程面积,实建人防工程面积低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若规划核实测绘面积超出原审批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需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修建人防工程依据相关规划和标准,鼓励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检验测试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检验测试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总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总面积。
(一)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确定,应优先安排建设结建人防工程,如超出首期的人防工程面积可抵扣同一项目后期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指标,并在首期申报时编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人防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合理统筹各期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二)因客观原因首期无法建设或少建人防工程的,申请在后期建设的项目,应提供补建人防工程承诺事项告知书,承诺在1年内落实结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已办理完土地手续(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供地合同);该项目的总体设计中已为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位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图纸)。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30%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十、各类保障性用房、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等旧城更新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一)新建民用建筑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申请易地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或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的论证意见)。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应按照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破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3.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5.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按照教学楼处理。
教学楼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配电、水泵、门卫。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任何地方和部门禁止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非生产性用房范围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制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项目。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对待,否则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人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人防结建范围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人防结建范围。为制造业公司可以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项目的认定由发展改革部门。
十四、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在本意见施行之前已提交报建材料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