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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浙江省2020年七大员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通知】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10-17 00:11:46

  

【通知】【浙江省2020年七大员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我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0年度我省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有我厅历年核发的,现仍有效的国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人员,岗位范围有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有效证书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上查询。

  (二)持有2019年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生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人员。

  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为依据,选取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岗位知识学习内容。

  全省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学时认定工作在我厅统一指导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各设区市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学时认定工作由当地建委(建设局)牵头负责落实。各地应采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用人企业自行组织和经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备案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中线上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应与职业培训平台一致)等多种方式,并承担对应培训责任。其中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已参加2020年度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养和训练、学术交流等,均可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各地不可以要求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指定中介机构的培训,尽最大可能方便企业,同时为企业减负。

  符合2020年度继续教育条件的持证人员需向当地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提供当年度完成不少于32学时(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时清单及证明,由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统一审核认定后,即可视为当年度继续教育合格。原《岗位证书》通过管理系统统一更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

  企业劳务用工关系承诺书(附件1)、个人学时清单及证明(附件2)、《岗位证书》(或电子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继续教育学员信息表(附件3)纸质、电子文本(excel格式)各1份。

  (一)11月30日前,用人企业负责落实本单位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学时。

  (二)11月1日-12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按有关要求向属地市建委(建设局)报送证书登记办理材料,并由其负责审核认定学时,并汇总提交给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同时收缴《岗位证书》(负责及时、就地集中销毁)。

  (三)12月20日前,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培训管理系统统一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上传。

  (四)12月31日前,已完成证书登记的持有原《岗位证书》人员可登录培训管理系统,注册个人用户,上传个人头像,并可在“证书管理”中对原《岗位证书》进行更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同时原证书作废(详见附件5)。

  (一)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应对经备案认定的培训机构为取得不正当利益与中介发生事实上的合作,扰乱培训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违者从严从重处理,并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企业负责制。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建立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合乎条件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和登记(换证)。

  (三)经认定的有关培训机构和线上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应确保学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对培训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持有多本证书人员须按照不同专业岗位需求参加相对应的继续教育。对安全员、园林施工员、园林质量员等省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再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及换证,证书可作为持证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需遗失和信息勘误的,可经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汇总初审后报送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简化办理,才可以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2020年12月31日后停止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信息勘误、延续、注销等事项。

  (六)根据建设部人事司建人才函〔2019〕22号文件规定,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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