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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结算需要注意的几点-1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10-20 03:15:05

  

园林绿化结算注意事项-1

  摘要:结算审核的现场踏勘虽仅为整个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微小环节,但其在整个园林建设中的影响不可忽视。一方面,现场踏勘的细节把握程度直接影响到造价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建设方的投资效益;另一方面,现场踏勘发现的细节问题也正是实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和工程监管的薄弱环节。

  因工程类别、设计深度、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条件的不同,每个园林绿化项目都被赋予其独有的特性,这就要求工程建设价格审核时应从每个项目各自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在宏观上重点把控主控项目,在微观上入里到位,把握细节。

  随着当前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的进步不再仅仅立足于基本的功能和使用上的要求,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提升观感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植树造林、改善环境、净化空气、宜居、生态成为城市发展的热门主旋律。近年来我国的园林建设水平正逐步提升,对园林项目实施前期的设计和策划、中期的过程控制和监管、后期的运营维护及结算价款控制等方面也提出更高要求。

  本文以造价审核的现场踏勘为切入点,基于笔者在实践中经历的案例,对现场踏勘要关注和回避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总结,并对其中要重点把握的细节提出建议和处理方法,或经验、或教训,以便为各位同仁在今后的工作中提供一定参考。

  苏州某城市次干道绿化种植项目,项目送审结算价约330万元,主要种植区域为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带等。2014年6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养护期两年,2016年6月养护期期满,实施工程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未办理移交手续。

  ①香樟均采用生长年限较短的截干苗(清单特征为全冠苗),冠幅不满足清单规格要求;

  ④某十字路口绿化疑似进行了二次改造,有4株香樟在竣工图中有标注,但无新栽植痕迹,且胸径超出原清单规格较多。

  因当时笔者是一个人踏勘现场,需要边测量、边记录、边拍照,考虑到正值夏季高温季节,采用了数量全数清点,规格按比例抽检的办法来进行。踏勘结束后与实施工程单位签署了踏勘记录单。在审核初稿发出10天后,与实施工程单位进行首次对账,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八角金盘的缺失区域已全部补种,需复勘现场并调整结算价款,其他均无异议。在调整稿发出一年后,施工单位仍不确认,并提出:当时协审人员踏勘现场未对榉树规格进行全数检查,其施工人员重新进行复测,仅有个别不达标,要求去现场复勘。在之后的两年,施工单位不参与对账、不确认结果,并在两年后的年末提出:不同意在结算价款中对香樟按截干苗扣减,现场香樟的胸径、冠幅绝大部分现已满足设计要求。

  经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园林绿化项目的现场踏勘以审核人员和辅助人员两人配合为佳。很显然,若独自一人踏勘现场,至少要带着各类工具(如卷尺、胸径尺、记录笔)和资料(如清单、图纸、踏勘记录单),在苗木清点过程中,会反复要使用工具、翻阅资料、记录苗情、拍照取证等。如本案例,当时笔者独自一人踏勘三天才清点完,效率不足两人配合的30%,加上天气炎热,就存在多处漏计和取证不到位的情况,后期仍要返工复勘,可以说是事倍功半、耗时费力。反之,若有辅助人员配合则不同,审核人员以测量、清点、拍照为主,辅助人员从旁做好记录并带好资料随查,这样两人分工明确、有条不紊,不仅大大加快了踏勘的效率,踏勘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得到了保障。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养护期已结束,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这在结算审核时经常遇到,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时,只注重整体的工程进度和观感,竣工后未安排专业工程师(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缺乏责任心)对苗木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和检查,无人办理养护移交;②建设单位组织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安排养护单位与原施工单位清点对接,造成养护时间上的脱节,有的项目甚至竣工几年后都未移交;③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至养护期结束前,对苗木养护疏于管理,现场杂草丛生,因病虫、霜冻、干旱、水涝等原因,苗木又产生了新的死亡、缺失且未处理,建设单位不接受移交;④建设单位为不影响施工单位年底工程款申请,在绿化养护期结束前提前送审。

  以上情况不但影响了造价审核的精准度,同时大大提高了审核的难度。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①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照搬招标清单,完全未进行现场复核,甚至某些项目中已变更取消的苗木,监理工程师仍然按原招标数量确认;②在踏勘现场时,苗木缺失或死亡的责任难以划分,施工单位认为项目已验收合格,且养护期已结束,是建设单位的无人接受养护造成的,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③施工单位在养护期结束并移交后,现场核查仍有死亡和缺失,而新养护单位在接受移交时又未详细清点,或者不愿出具因其养护原因而造成的缺损的情况说明;④监理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已撤场,绿化养护质量无人监管,期满后无人核查,笔者甚至遇到过某些移苗项目,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将甲供苗移走它用、死亡苗木不补种或补种小规格凑数。⑤建设单位为了省事或规避责任,在审核定稿前不接受移交,采用审核人员现场清点数量作为最终的移交量,有的项目在送审后仍进行频繁补苗,需多次复勘,造成审核进度一度延迟。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在项目实施时,建设单位应聘请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监理单位(或工程师)进行现场管控,服务期限应自施工期延伸至养护期,服务内容应增加养护期结束后的清点、检查和协同移交等工作。在养护期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招标寻求对接养护单位,避免因养护脱节造成责任划分不明等弊端。在结算送审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对现场苗木进行全面的复查和清点,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可以发布关于结算送审后苗木仍缺失的处理方法或与相关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对企图高估冒算、蒙混过关的不诚信施工单位,组织和管控不到位的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约束。比如,可以对关乎设计核心要素或影响整体效果的苗木要求施工单位在送审前必须补种结束,否则不予送审;对影响较小或即便补种也效果不好的局部、细微缺陷,可以约定施工单位送审前若补种不到位,在结算审核时加倍扣除的处罚措施。

  按照目前各委托方对造价审核的质量要求,要求现场踏勘必须全数检查、无一遗漏,从实践来讲,审核人员应依靠的一定经验并辅以科学的方法在来确保质量、提高效率,苗木的数量毫无疑问必需全数清点,而规格的检查可以根据目测并结合抽样检查进行。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造价审核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检查的方法应双方明确并达成一致,苗木的抽检数量、比例、结果应详细标注在事先打印好的平面图上(作为踏勘记录附图),与清单不符的苗木还必须及时拍照取证备查,而不是笼统地仅在踏勘记录单上记录。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踏勘附图可以方便在今后的对账、复查时能迅速找到现场对应的点位,数据更准确、更全面且有可追溯性;另一方面,通常认定的苗木规格是指进场时且修剪后的规格,若现场踏勘时已拍照取证确认苗木不合格,则无论项目延期多久,即便苗木后期规格能达到要求,审核人员也可不予采纳。

  根据目前各委托方的要求,考虑到确实有个别绿化项目的种植和养护情况特别差,无法满足建设单位的基本使用要求,确有补苗的必要性。在此,笔者仅对其中常见的情况提一些个人见解:①色带密度应重点在施工过程中管控,而在结算审核时一般不宜在原有老苗中再间隔补种,实际上,补种后不仅新补的小苗成活率不高,原有老苗的根系必然会遭到破坏,导致整个色带生长情况变得更差。②建设单位为了效果能够快速成型,往往设计密度也均高出正常生长间距,这往往给部分施工单位提供了投机取巧的可乘之机,根据常识,多年生色带最终的成型密度都不高,若密度能符合要求,种植时单株小苗的规格必然要降低,踏勘现场时应重点检查。③施工单位苗木补植结束后,审核人员务必要再次复勘补植区域。检查乔灌木时,必须要打开草绳等覆盖物,如上述案例所述,榉树规格偏小2-3cm,其原因就是绕杆的草绳过粗,草绳内包裹有泥巴、木条或竹条等杂物;检查色带时,必须检查新补植的小苗规格,施工单位为了方便补种或节约成本,往往会采用较小规格插栽,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应扣减新补小苗的差价,若项目已移交给第三方养护,结算审核时还应扣除补植苗木的相应养护费用。

  在踏勘现场时,笔者觉得,参建各方最好能全员参与。如本案例,在现场踏勘时,十字路口处香樟在竣工图跟施工图中均有标注胸径18cm,而现场该位置也确有胸径28cm的香樟,显然也满足设计要求。实际根据经验来看,现场压根没有新种痕迹,如根部未松土、跟设计支撑类型不一致、苗木刷白(其他未刷白),以上情况若有各参建方在场可以当即进行取证,做到依据准确、充分。另外,笔者还遇到过交叉或改造施工的情况,同一区域先后有多个单位做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参建各的举证,根本无法对项目的树种进行区别和划分,极易产生错漏。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作为我们造价审核人员应该与时俱进,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勤总结、勤动脑,不断开拓思路,用创新的思维来提高各种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最优化应对市场各种复杂情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完善专业水准的基础上,实现工程结算价款的有效控制。

  [1]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S].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547--620

  [3] 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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