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迁移古树名木需报批并公示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07-21 10:57:59
树木扮靓城市,为市民创造了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苏俊杰 实习生林潇雅 摄
依托广州“山、水、林、田、湖、海”自然禀赋,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塑造依山、沿江、滨海的风貌特色,用“绣花功夫”推进国土绿化,实现老城市新活力。3月24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长。
为加强科学规划,《修订草案》要求,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背景和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树种名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优先使用乡土植物,科学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修订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乡建设工程中应当尽可能的避免迁移、砍伐树木,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立项文件、设计的具体方案、初步设计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配套绿化用地的绿化率怎么样确定,《修订草案》作出细化要求。其中,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40%;高等院校不低于40%;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25%。
对于绿化种植培养面积,《修订草案》要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培养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公共绿地乔木树冠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总面积的60%。
按照《修订草案》,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城市主干道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小于十厘米。
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可以少于十五日。
砍伐、迁移树木需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砍伐、迁移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迁移市管绿地、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生产绿地、个人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城乡建设需要;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以及树木已死亡等原因确需砍伐、迁移树木或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砍伐、迁移树木需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砍伐、迁移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迁移市管绿地、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以及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报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报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砍伐树木的,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鉴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布时间不可以少于十五日。
经批准迁移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内的树木的,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并于迁移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胸径、移植地点及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就迁移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档案。
古树名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也是重中之重,《修订草案》单列《古树名木保护》一章,将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或者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此外,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
《修订草案》要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迁移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擅自砍伐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投诉、举报的,按照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在法律责任上,《修订草案》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或者未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修剪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筑设计企业未采取避让和保护的方法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