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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_hthcom华体会-hth官网注册-hth手机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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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03-07 01:42:44

  《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规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的确定与控制,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是指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规定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真实的情况,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建设价格提供相关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价格数据的归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计取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品质衡量准则、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上的水准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建设价格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贯穿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化改革、“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目前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价格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价格行为、完善工程建设价格制度,迫切地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逐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适应我省建筑业高水平发展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要求。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0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建设价格改革。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2021年6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定要通过制定《办法》,逐步加强造价行业管理,规范造价咨询市场。

  (二)制定《办法》是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的发挥市场在工程建设价格行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是大力推进工程建设价格改革的根本原则。一定要通过制定《办法》,构建多元化的工程建设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计价依据形成机制,规范计价方法,提升造价服务水平,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主体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逐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现实需要。原《办法》颁布至今已有12年,期间虽经历两次修改,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全面应用,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内容、方式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原《办法》已经显现出管理内容不全、管理标准不高以及管理方式与当前改革政策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一定要通过制定《办法》,结合江苏实际,逐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

  2022年4月,省住建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住建厅等相关单位赴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的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建设价格领域改革的最新举措,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坚持正确地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形成机制,提升工程建设价格在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的作用。三是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我省建筑业高水平发展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要求。

  (一)完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确立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根本原则,强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规定委托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机构实施。三是注重发挥社会作用,规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二)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依照国家关于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形成机制。一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二是加强造价数据积累,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分类发布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建设价格提供相关依据,并且鼓励有能力的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建设价格数据库。三是明确编制与修订主体,规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其中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四是科学确定计价依据,规定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真实的情况,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是发挥工程建设价格在投资控制中的作用,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同时鼓励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组织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二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鼓励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四)全面实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制度。规定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一是规范企业自身管理,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二是推行职业保险制度,鼓励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投保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职业保险。三是建立跨省业务备案制度,规定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此外,还规定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六)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一是规范执业活动,规定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价格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是加强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建设价格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此外,还规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一是健全监管制度,规定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监管内容,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并且明确了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几类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三是加强信用监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建设价格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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