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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低层工作人员职务代理权“限制性”规定分析

来源:hthcom华体会    发布时间:2024-11-30 08:47:15

  

建设工程领域中低层工作人员职务代理权“限制性”规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23)13号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和纠纷处理所涉及的裁判规则指明了具体实操标准。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已废止的《合同法》从未明确被忽视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也可当作商事主体对外签订合同。随着市场经济交易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地位,为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主体带来了便捷高效的交易效果,突显了其法律地位不可忽视,重视建设工程领域中低层“工作人员”职务代理权问题才能维护合同交易和财产安全。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这一不被重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签署合同的法律后果列举式地写进司法解释条文,特别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适用,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此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一直没引起重视,这次的司法解释关于最低层的“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引起了工程发承包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的重视。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发承包双方的办公室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预算员、财务专员以及工程八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保管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包括门卫的职权范围无论怎么限制其对外签订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在实务中,很多法定代表人提出对工作人员不能超出日常事务职权范围进行限制性签订合同的规定,不具有实操性。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3)13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该条文第二款对工作人员超越职权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四项规定。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职务的概括授权仅适用于日常交易,对于非日常的重大交易仍应取得特别授权,否则构成越权代理。列举了非日常重大交易情形的执行者应是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所作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推定相对人为善意,如为恶意,则举证责任由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3.超越代理权的职务代理构成表见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后,均可向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以上概括授权中的“职权范围限制”的“度”如何把控?法人、非法人组织很难掌握。比如给工地项目上办公室负责人每次签约的金额不允许超出一定的额度,或者一个月内签约总额不允许超出固定金额等等。此类限制,一旦规定中低层工作人能对外签订合同,便产生山洪暴发效应,一泻千里,无法控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欲望。

  从鼓励市场交易,搞活市场经济的发展方略思考,给予中低层工作人员一定权限对外签订合同权利的出发点是正确的。该权利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仅限于日常事务,减轻了“董监高”的工作量,便于其专注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非常利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工作重心的转移,放开手脚,撸起袖子促生产抓效益。而这一法则究竟好不好操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权利的放开,使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经理等八大员有了尊严和自信心。工地上日常事务处理的内容十分普遍,如:木工组的模板、撑木、螺杆、木钉的釆购;钢筋组的废弃钢铁回收、扎钢筋的铁丝购买;工地临时搬运工的需求;安全网和钢管的扣件采购;塔吊和升降机的维护;项目部的笔墨纸张和电脑耗材的采购;文明施工费里的公示广告牌等宣传费用;项目部企业文化中的体育锻炼机械的采购等等,这些日常事务的支出没超越工作人员职务分管的范围,且对外釆购的后果都必须归属于法人或非人组织,否则,是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如何设定日常事务处理中中低层工作人员的签字权限?如果权限设置得太低,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如果权限过高,则决策层和执行层都需要仔细考虑企业的成本开支。

  根据以上职务代理权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未超越职权范围的工作人员,无论怎么限制其行使日常事务的对外签订合同权利,相对人都有权请求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大多数都会推定相对人是善意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超越了限制权限。这一规则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限制中低层工作人员的职务代理权风险,使得法人、非法人组织非常困惑。以前,没明确的法条给予中低层工作人员针对“日常事务”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包括《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没有细化明确到只限于日常事务的职权范围。基于《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对“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企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给不给予中低层作工作人员一定的权限签订关于日常事务的合同很矛盾,更加难以决定。特别是怎么样判定相对人恶意与中低层员工签订日常事务合同,也更难以区分。实务中基本都是倾斜保护相对人,恶意的举证责任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对中低层工作人员职务的限制,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目前的规则是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发承包双方现在给予工地上中低层工作人员职务限制多和少都有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是因职务越权代表而非表见代理,现行规则都要追究企业选任监督责任,所以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委托代理的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本质区别。既然如此,发承包双方必须从严内部管理,才能防止外部的相对人与内部的中低层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

  (一)加强对内部员工政治思想素质教育,贯彻“企业是我家,人人都爱他”的宣传影响力。工地上的员工素质相对于决策层的领导,普遍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甚至大多数是初中学历。他们关心自己的工资和奖金,不关心企业的盈利。个别人还有监守自盗工地材料的行为,还有混凝土收料员利用职权虚填方量,以及开挖隐蔽土石方量的签证虚高成普遍现象。这些工地上突出的中低层员工签字行为引起的危害,积少成多,直接影响企业盈亏,不可忽视。因此,必须从刑事合规、政策合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与惩戒等方面,加强对中低层员工超越职权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权益行为的法纪教育。

  (二)严格把控代表人和职务代理人的权限。代表人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关,职务代理人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员工在从事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都会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因此,分管发包方、承包方各自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必须明确,发承包方各自的中低层工作人员的每个班组和各科室岗位责任要细化且明确具体签字权限,严格执行越权惩罚制度,不重惩不见成效。

  (三)针对中低层员工负责人负责日常事务的范围应列举入员工手册,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签订岗位责任书,才能作为内部追责的依据。分管领导加强对各科室、班组长的实际监督,真正落实勤勉义务。

  (四)除决策层、执行层领导的对外签字权限在公司章程明确外,中低层员工负责人日常事务签字权范围也应在公司章程里体现,也便于相对人审查工作人员签字权限。这样加强了“董监高”管理边界的责任,也便于对越权处理日常事务的中低层工作人员处罚有理有据。

  (五)实践中也有企业负责人提出,一刀切的不准予日常事务的对外合同由中低层工作人员签字,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所有对外活动,不管是否是日常事务,还是重大事务全部由董事长、总经理、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订合同。决策层和执行层这样虽然很累,但彻底杜绝了中低层员工滥用职权对外损害企业利益。

  综合前面的论述,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内部中低层人员依职权限制性对外签订合同的职务代理行为,仅限于日常事务开支,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法条放宽了相对人善意、恶意举证责任,加强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人事任免监管责任,虽然“董监高”责任加重了,这也符合当前《公司法》的规定,更与当前无论国企还是民企都应合规管理保持高度一致。要求相对人要审查中低层职权范围的难度相当大,只能借助于基本大数据等权利外观,是不能准确明知中低层员工是否越权签订合同,特别是工地上的项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限制,相对人是很难审查准确的,唯有企业内部精细管理,才能不惧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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